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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发布时间:2020-06-03发布者:杨桂宇阅读:422

校党字[2018]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管理监督,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关于推进“四个全覆盖”强化对权利运行制约和监督的意见》、《安徽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指学校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各处级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含校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学校予以保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校成立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纪检、组织、人事、内部审计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审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研究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确保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底前,组织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学校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纳入内部审计部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被审计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立足权力运行制约和责任落实监督,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决策部署,推动本部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

(四)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五)预算执行以及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七)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计任务。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学校领导或者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相关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和进行审计公示。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计协调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被审计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提交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并在审计进点会上述职。

第十七条  被审计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对被审计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进行民主测评,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

第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当对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加强审计质量管理,防范审计风险。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四)审计评价;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领导小组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二条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并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的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二十三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针对被审计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报送分管校领导,抄送学校纪检、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或所在部门(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运用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严格问责追责;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  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考核、任免或者聘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件存入被审计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校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财经大学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财经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校党字〔201027号)同时废止。